2022/11/24及12/08大師講堂(十二)我所認識的中國大陸商標法制(台北、台中場次)

台北場

台中場

主題:我所認識的中國大陸商標法制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商標協會

時間:
台北場
2022/11/24(四)14:20-16:30(13:45開放報到)
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401 廳(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號)
協辦單位: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台北律師公會商標法委員會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台中場
2022/12/08(四)10:00-12:00(09:30開放報到)
地點:
國立中興大學社館大樓101教室(台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
協辦單位: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
社團法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校友會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台北場、台中場活動皆免費)

本次活動標準座席台北場為220位,台中場為80位
實際集會活動人數及相關管制依防疫指揮中心及場地單位之指引規定,於會議前另行通知。

*主辦單位保留調整研討會內容、日期、講者或取消議程權利。
*本會議全程禁止錄音及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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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講堂」系列活動,旨在聘請國內外對商標品牌保護具有豐富學養之專家、學者、法官、企業家,以專題演講方式進行,讓其卓越見識與大家分享。此外,亦會有當前全球新興商標相關議題的分享。

大師講堂系列講座原則上每2個月辦理一次,每次精心邀請一位商標界實務專家、學者、法官或企業家輪流擔任大師講座。已舉辦有
1.譚璧德律師、賴苡安律師共同主講「國際品牌/商標的限制Brand Restriction經典案例分享」(2020/10/26台北);
2.林洲富法官主講「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計算」(2020/12/7台北、2020/12/30台中);
3.許曉芬教授主講「商標戲謔仿作Parody」(2021/2/25台北);
4.熊誦梅律師主講「智慧財產訴訟實務錦囊Tip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Practices」(2021/4/12台北);
5.李維心庭長主講「專利商標採對審制訴訟上可能面臨爭議」(2021/10/13台北);
6.劉蓁蓁組長主講「我國商標法理論與實務爭點綜觀」(2021/12/14台北);
7.陳昭華教授主講「商標法及公平法對著名商標與表徵之保護~兼論法院判決案例」(2022/02/23台北);
8.黃銘傑教授主講「不要再混淆誤認『混淆誤認之虞』~著名商標規範的問題提起」(2022/04/19台北);
9.蔡志宏庭長主講「商標保護之終極核心價值」(2022/06/28台北);
10.馮震宇教授主講「美國商標實務對通用名稱之判斷與發展」(2022/08/15台北);
11.劉孔中教授主講「亞洲的商標法律與實務的趨勢Some Trend and Features of Asian Trademark Laws and Practice」(2022/09/29台北);

一、制止惡意搶註、心餘力絀
  商標註冊主義的國家,惡意搶註他人商標是一種常見的不正行為,重點是如何設計出可防範的法規範,在申請註冊審查中能有效的及時排除,註冊後權利人也能獲得救濟。中國大陸商標法制訂於1982年,歷經1993、2001、2013、2019年四次修正,仍然止不住惡意搶註行為的風潮,也導致不正常爆量的申請案。中國大陸2002年受理申請量約30萬件,高居世界第一,2011年申請量約141萬件,是世界其他國家受理申請量的總和,2021年受理申請量945萬件,至2021年底有效註冊商標3724萬件,這樣的數據是經濟高度成長必然的現象,還是立法品質不佳,司法解釋錯誤,審查制度的缺陷?或者是社會不良風氣推波助瀾所造成?2001年修法前、後究竟發生了什麼事?這一切因果都得從1982年商標法說起。

二、立法規制「囤積商標」條款,卻又拉出了新問題
  商標法立法目的在於健全商標註冊制度,鼓勵申請註冊,排除他人侵害商標權,以促進工商企業經濟正常發展。由於中國大陸長時間惡意搶註盛行,充斥垃圾商標,商標權的
取得形成稀有資源,浪費高度行政及社會成本。為了有效制止「囤積商標」現象,2019年商標法第4條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該條文提前在審查中就可以有效制止,但在實務上如何認定屬於「囤積商標」行為,第4條與其他搶註條款,是否發生競合?與商標法第44條「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又如何區別?近年來是否有「帝王條款」化的現象?都值得探討。

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政、司法雙軌制
  這裡所說的行政、司法雙軌制,有二種不同的涵義。第一種是指商標侵權發生時,商標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請求監督管理機關部門處理,依法查
處。第二種所謂的行政,是指涉及商標一般違法行為時,負責商標執法部門,可以對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處以行政罰款。這種具有特色的雙軌制該如何評價?台商更應注意一般違法具體的規定以免觸法。

四、大陸商標刑法定性又定量政策,是判斷商標罪與非罪的標準
  中國大陸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七種商標侵權行為,第67條僅規定三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商標侵權行為是否受刑事追究,必須依刑法第213~215條處斷,換言之,必須是商標法第67條所列三種行為態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定性。如果達不到刑法所謂的「情節嚴重」、「銷售數額」、「所得數額」的量就不成罪,這就是定量。這種定性又定量雖符合中國大陸刑法第13條「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立法處罰政策。但是定量的刑事門檻政策,卻被美國以違反TRIPS規定,於2007年04月10日一狀告到WTO提起爭端解決程序,這是WTO/TRIPS爭端史上第一次以刑事門檻為爭議的案件。

五、等待情事(勢)變更、訴訟堅持到底
  商標核准註冊前,尚屬準備註冊程序,必自註冊之日始取得商標專用權,申請註冊商標在註冊程序未終結前,法律或事實有所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變更後之法律或事實處理。因此在台灣對於課以義務之訴訟,在智財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中國大陸對於案件審理或訴訟進行中,不輕易啟動中止程序,因此經常發生情事變更適用爭議,對課以義務的給付之訴及撤銷之訴的形成之訴,是否採相同處理方式,在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本案終局判決後,得否再以情事變更事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六、涉外定牌加工(來牌定貨、回銷)是否侵權,最高人民法院拿不定主意
  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受外國商標權人委託製造的代工者,純受委託指示將完成標示商標的代工商品,回銷於外國,代工者並無在國內市場行銷。中國是世界的工廠,受國外委託代工生產後,出口於國外是其經濟成長重要來源。但由於大陸司法審判採四級二審制,各海關港口隸屬不同終審法院,各終審法院對商標定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認定不同。由於定牌加工商業模式影響經濟甚鉅,在公共政策未明朗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形成司法政策文件統一見解。台商也只能自求多福。

七、其他:法無明文規定的真品平行輸入及商標共存協議制度

賴文平博士

台灣商標協會創會理事長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首席顧問

經歷: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華僑大學法律系客座教授
北京、蘇州仲裁委員會台籍仲裁員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兼職導師
大陸、台灣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199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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